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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辞职才能不受损失? 检察官提醒:辞职须谨慎

2019-04-09 10:53: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③:不守合同提前辞职,支付赔偿金!

周某2012年毕业后入职某证券公司。入职时,周某向公司出具《承诺书》,作出“自本人户口进京5年内不会主动辞职,如果本人未完成此承诺,自愿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应届毕业生落户名额损失,该损失双方核定为10万元,此金额按本人实际履行的承诺服务年限计算”等承诺。

2012年底,周某落户北京。2014年6月,周某提出辞职。某证券公司向周某发出关于支付离职赔偿金的通知,要求其支付赔偿金6万元。2014年6月27日,周某向某证券公司支付6万元赔偿金,某证券公司为周某出具了离职证明。

随后,周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证券公司返还离职赔偿金6万元。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某证券公司无须返回周某离职赔偿金6万元。

检察官提醒:

在用工中,一些用人单位会为劳动者办理户口,双方会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如果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辞职的,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是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予赔偿。因此,劳动者应谨慎对待每一个决定和行为,认真评估相应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可能的后果,切勿为自己的冲动埋单。

(本报记者 肖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