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热心人”帮“老赖”买机票? 律师:这不是帮忙是犯罪
记者体验: 向“黄牛”转款后拿到电子登机牌 最终,记者使用法院公开信息中的一名失信人员的个人信息,以数百元价格向“黄牛”购买了一张机票。相比起携程网站上的价格,记者多支付了400多元。当然,如果多花400元就能够解决“老赖”不能乘机的燃眉之急,价格也还算“公道”。 之后,记者也尝试用上述失信人员的身份信息自行在携程手机客户端上买机票。不过在提交订单时,客户端上随即弹出了“乘客××为失信被执行人,暂时无法预订机票,请为该乘机人选择其他出行方式”的提示。之后,记者又使用航空公司的手机客户端试图预订机票,同样没有成功。记者尝试购票失败。 但向这名“黄牛”微信转款5分钟后,记者的手机上便收到一条显示购票成功的短信,短信开头还标明发自“航旅”。同时,“黄牛”也将票号等详细购票信息提供给了记者,并称:“起飞前一天晚上我会发给你电子登机牌,乘机当天用电子登机牌直接通过安检或者办理托运即可。” 登机时间前一晚11时许,“黄牛”向记者发来了中航信手机客户端“航旅纵横”的电子登机牌链接,航班号、乘机人信息与记者提供的完全一致。即便如此,由于记者无法亲身验证是否能够通过安检,取得了登机牌后,“老赖”是否有可能在机场安检时被拦截,目前尚不得而知。 律师剖析: 代“老赖”买机票涉嫌触犯三项罪名 这些代失信人买票的“黄牛”可能已经触犯多条法律。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彭逸轩认为,此类人员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经营罪以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彭逸轩律师对记者表示:“如果他们修改、篡改了民航系统当中的数据,可能会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长期以此为业的话,实际上是经营了一种不被法律允许的生意,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帮助失信人去不履行判决和裁定,其实也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彭律师认为,为失信人员买票的行为和利用POS机帮助他人信用卡套现,并从中获利的不法行为有些相似。长期从事国家禁止交易的行业,就会涉嫌非法经营。的确,在一名“黄牛”的朋友圈里,记者看到了其和客户之间的交易记录,不少机票的单笔价格就已经高达数千元。 如果这些号称可以帮助失信人员买票的人实际上并没有这样的能力,只是谎称自己可以买票来以此牟利呢?对此彭律师表示,如果他们打着代买票的旗号骗钱,达到规定数额,就涉嫌诈骗罪。 对“老赖”来说,找人代买票乘机,同样也是违法的。“机票也好,坐高铁也好,相对其他交通方式都是费用比较高一点的。‘老赖’如果采取这样的高消费,说明他可能是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这就已经违反法律规定了。”彭律师说。 律师建议,帮“老赖”代买机票逃避处罚的不法行为应当引起政府相关部门重视,并出台措施予以治理。 (北京晚报) 观点采撷: 解决“执行难”须社会合力共治 为获取私利,网络平台竟然置公共利益于不顾,为失信被执行人(“老赖”)购买机票,可谓利令智昏。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要对“老赖”施以包括不准坐飞机的“限高令”,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压缩“老赖”的生活便利,迫其履行法定义务。“限高令”实施以来,截至2018年7月,全国共有1222万人次的“老赖”被限制购买机票,许多“老赖”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而履行了还款义务。在此背景下,网络平台助纣为虐,为“老赖”逃避法院执行开启“另一扇门”,无疑会加剧法院“执行难”,让“限高令”的威力大打折扣。对于此类“帮凶”,必须依法严惩。 帮助“老赖”购买机票的行为,涉嫌多种犯罪。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购买机票需将本人身份信息录入民航数据系统,“老赖”因被列入限制高消费的“失信黑名单”,无法购买机票,他人要帮助购买机票,只有修改民航系统中的数据。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85条关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犯罪者可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帮助“老赖”购买机票,实际上是经营了一种不被法律允许的生意,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该罪行情节严重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此外,帮助“老赖”购买机票的行为,在客观上是为“老赖”不履行判决和裁定提供方便,可列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法院可按共犯对其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等刑罚制裁。 毋庸置疑,解决“执行难”,既需要对“老赖”穷追猛打,更需要社会力量的合力共治,不为“老赖”留下任何逃避和抗拒执行的缝隙。部分网络平台充当“帮凶”助“老赖”购买机票,等于是给“老赖”逃避执行提供了便利,已涉嫌多种犯罪,司法机关必须对此“零容忍”。司法机关要用足用活已有的刑法政策,对“帮凶”祭出刑罚利剑,倒逼其在“轻则领罚金、重则坐班房”的高压威慑面前“多长记性”。唯有如此,才能切实打掉其为虎作伥的嚣张气焰,“老赖”无处遁形的社会氛围的形成才有更坚实的基础。 (张智全 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