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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亟需法治护航

2019-05-05 10:59:02 来源:福建法治报

赛事直播节目侵权争议不断 体育运动项目作品未获《著作权法》确认

日前,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正在精心筹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体育健儿在国际大赛中频创佳绩,人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热情持续高涨,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蒸蒸日上。同时,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

然而,与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体育知识产权的确立和保护仍然面临挑战和困难。“有些方面明显薄弱,亟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刘岩说。

查处侵权行为有法可依

今年4月,湖北省政府颁布的《湖北省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开始施行,为武汉市筹备和10月举办世界军人运动会提供了新的保障。

中央财经大学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马法超认为,知识产权对体育产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保护体育组织和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体育比赛等活动的顺利开展,激励体育企业改革创新、获取经营优势,提醒体育组织树立品牌意识、维护品牌形象等方面。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法规,或者没有全面落实这些政策法规,就不会有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事实上,我国在运动会知识产权、运动会标志保护方面,已经出台过诸多规定。例如,2001年10月,北京市政府颁布《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2年2月,国务院颁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7年5月,深圳市政府颁布《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8年5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深圳市第26届世界夏季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9年10月,广东省政府颁布《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12月,南京市政府颁布《南京市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1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对于颁布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刘岩分析称,兼顾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持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融合协调,再次确认了“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原则,也表明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信心和决心,是我国体育立法和知识产权立法的最新成果。

马法超也评价称,整体而言,我国对大型赛事都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和政策,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查处侵权行为有法可依。

赛事直播侵权争议频发

不过,体育赛事节目知识产权,特别是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知识产权,近几年侵权争议频频发生。争议焦点之一是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作品以及权利归属问题。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民五庭近3年所受理的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案件的统计梳理情况,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共受理涉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案件1902件。其中,2017年受理357件;2018年受理数量激增,达到729件,比2017年上涨了104.2%;2019年第一季度受理案件达到了816件,超过了2018年全年受理案件的总数。

从案件类型上看,包括1877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占比达到98.7%,审结1188件;3件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结1件;21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含案由为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审结5件;1件体育赛事合同纠纷,目前处于审理过程中。

刘岩分析称,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知识产权,各地各级法院的判决很不一致,常常纠结于此类节目是否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此类争议的相关方大多是电视节目制作者、电视台、音像制品商、网络传播机构等,但大家对于赛事组织机构、体育组织在体育赛事节目中的地位和权益尚较少关注。

根据海淀法院的梳理,在体育赛事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保护的对象是否构成作品是审理的焦点问题之一。其一般会涉及如下问题:一是涉案的图片或文章是否构成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般而言,针对体育赛事所拍摄图片或撰写文章均不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不构成时事新闻;二是体育赛事节目尤其是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如配有主播解说的体育赛事网络直播内容等,对于此类案件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在修改《体育法》和《著作权法》时,仿效《奥林匹克宪章》,将赛事直播授予权明确规定为赛事主办方享有的无形财产权,针对权利范围、权利归属、权利限制、权利行使、权利保护等事项作出明确规范,并具体规定处罚尺度,以便于查处电视、网络及其他媒体非法盗播等侵权行为。

刘岩也认为,目前我国《体育法》和《著作权法》对于赛事主办方授予媒体赛事直播的权利未加规定,导致体育赛事直播的巨大产业潜力难以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