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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民事诉讼 依法受到惩戒

2019-06-04 09:58: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4日讯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庭审是司法审判的中心环节,遵守法律,理性合法表达诉求,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既是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案件的需要,更是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但现实中,当事人妨害民事诉讼的现象屡屡发生。那么,法院对这些行为又会如何处理,以下案例告诉你答案!
案例一:
 
被起诉拒不出庭 上诉后被处罚款
 
吴某找侯某借了30万元,经多次讨要不还,侯某向法院起诉吴某,法院依法发出传票传唤吴某来开庭。然而,吴某并没有到庭参加庭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于是,根据侯某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判决吴某偿还侯某借款3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
 
收到判决书的吴某急了,明明自己还过部分利息,却被判那么多,遂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吴某向泉州中院提交银行流水,主张该流水可以证明其支付了利息18500元,侯某予以认可,故中院采纳该证据,并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2条“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的规定,因吴某一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按期提交证据,泉州中院决定对吴某处以罚款3000元的处罚。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当事人在收到法院应诉材料后应及时应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准许。但是,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若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
 
案例二:
 
法庭上出手打人 被司法拘留15日
 
今年2月底,石狮市法院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泉州某担保公司与被告王某(男)、郑某(女)合同纠纷一案。庭审结束后,王某在核对笔录时,突然转身冲向郑某,欲强拿其手机。强拿不成,王某一把将郑某抱起重重地摔打在地上,还用脚用力踩踏。事发突然,承办法官立即呼叫法警支援。然而,王某并没有停止,直至法警将其控制后带出法庭。
 
据王某称,王某和郑某之前系男女朋友关系,因俩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王某心怀怨恨,遂在法庭上借机做出如此举动。郑某经医院检查,有轻微颅脑损伤、轻微脑震荡。
 
石狮法院认为,王某在法庭上殴打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害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司法拘留15日。
 
法官说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