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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未结束被要求上班 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三倍工资

2019-06-05 11:19:35 来源:福建法治报
听法官分析职场女性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5日讯 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后,企业单位在招聘时会设置各种隐形障碍希望女性能够知难而退,面试时最先问到的不是能否胜任而是个人情况,如是否已经结婚生子、近阶段个人规划……就业机会不平等、职场晋升受歧视、薪酬待遇无保障,种种不平等待遇给职场女性造成伤害。但是,法律面前不容用人单位如此“任性”!
 
平潭女子婷婷(化名)是某公司的职员,平时工作刻苦努力,颇受老板器重,年纪轻轻便当上了部门经理。
 
2016年8月,眼见自己预产期要到了,她便提早按照规定向公司申请产假158天,但没想到公司拒绝了婷婷的产假申请,仅批准了115天产假便被要求回去上班。婷婷考虑到自己能够“混”到今天的职位颇为不易,加上孩子还小重新找份理想工作也很难,便按照公司要求提早回去上班了。没想到,回去以后自己的职位已经被他人取代了,工资也降了一大半。
 
一怒之下,婷婷炒了公司鱿鱼后把公司诉至平潭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系因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就相关福利待遇问题与用人单位产生分歧引发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不仅仅包含《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的公民放假的节日,还应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如产假、年休假等。由此,法院认为,依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婷婷可享受产假158天,但公司不予批准并安排婷婷上班,在应休未休产假期间公司应向婷婷支付三倍的工资报酬,故判决该公司向婷婷支付其应休未休产假期间的三倍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