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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风扇击伤人 造成伤害谁担责

2019-07-03 11:56: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法
 
1、产品存在生产缺陷,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是产品责任案件,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失,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购买产品,首先考虑的是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安全性,因此,产品质量不合格通常表现为产品存在缺陷或瑕疵,我国《产品质量法》将产品缺陷定义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实践证明,产品缺陷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就已经存在。而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生产者一直处于主动、积极的地位,只有他们才能及时认识到产品存在缺陷并能设法避免。大多数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对整个生产过程的了解,不可能及时发现产品的缺陷并以自己的行为防止其造成的危险。因此,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向受害人承担特殊侵权责任,即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的无过错归责表现在:只要发生了与产品缺陷有关的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只有能够证明产品具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才能够免除这种赔偿责任。
 
2、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即为有缺陷
 
本案中,黄金某左眼受伤是因其在正常使用某电器厂生产的A型工业扇过程中,因工业扇的头部突然断裂脱落从地面弹起造成的,说明案涉工业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了存在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存在产品上的缺陷。同时,对于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类型,产品不符合上述标准即为有缺陷。
 
佛山市顺德区某五金电器厂于2017年7月12日取得《中国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证书》,而黄金某是在2016年8月24日就购买了案涉工业扇,也就是说佛山市顺德区某五金电器厂在还未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时就生产了案涉工业扇,该扇明显不符合前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即案涉工业扇存在缺陷。佛山市顺德区某五金电器厂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未举证证明造成黄金某受伤结果,系因黄金某不正当使用案涉工业扇造成的,其提出的免责事由无法成立。黄金某受伤系案涉工业扇产品缺陷造成的,佛山市顺德区某五金电器厂作为生产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俞志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