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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尽产前告知义务 致畸形胎儿“不当出生”

2019-07-10 10:48:0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法:
 
本案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其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医务人员违反法定的告知义务,侵害的是产妇及其丈夫的知情同意权,并非畸形(唐氏综合征)女儿小林生命健康权,故畸形(唐氏综合征)女儿小林不能列为本案原告。
 
为了优生优育,唐筛检查是孕期中的一项重要检查。唐氏综合征有多种诊断方法,除了常规的抽取外周血细胞进行染色体核型分析外,还可以通过绒毛取材术、羊膜腔穿刺术、经皮脐血管穿刺等方式进行诊断。孕妇方某初次到医院建档检查时已错过妊娠16-20周进行外周血的唐氏综合征筛查机会,莆田市某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孕妇采取其他的方式排查畸形,其未尽告知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本报记者 余晶 黄盈熹 李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