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讨债不可取 构成犯罪悔莫及
案例二: 追债人以殴打等方式 逼迫女子为男友还债 蔡某辉向陈某琪、曾某明、董某等人借款4万余元,截至2017年4月28日,连本带息共欠了4.11万元。4月28日晚上7时许,曾某明、董某等人找到蔡某辉要他还钱。蔡某辉还不起钱就想到女朋友吴某菊,便带着曾某明等人到清流九龙宾馆找吴某菊帮忙解决。一开始,吴某菊表示他们只是男女朋友关系,没义务帮蔡某辉还款。当日22时许,曾某明、董某等人与蔡某辉一起离开了清流九龙宾馆。 4月29日0时许,吴某菊因担心蔡某辉被伤害,便电话联系曾某明表示同意还款,曾某明、董某、陈某琪遂带着蔡某辉返回九龙宾馆房间。经双方协商,凌晨3时许,吴某菊答应先替蔡某辉偿还部分欠款。凌晨3时15分许,吴某菊与曾某明、董某一起到ATM机取款,替蔡某辉归还了2.7万元。吴某菊、曾某明、董某取款返回清流县九龙宾馆后,蔡某辉不久便离开清流。 找不到蔡某辉,曾某明、董某、陈某琪继续滞留在宾馆房间内纠缠、逼迫吴某菊替蔡某辉偿还剩余的1.41万元,并以殴打等方式非法限制吴某菊的人身自由,造成吴某菊多处受伤。经鉴定,吴某菊的伤情为轻微伤。 在曾某明、董某等人逼迫下,吴某菊通过微信转款1100元给董某,并说出自己银行卡的密码。陈某琪遂拿着吴某菊银行卡到ATM机取款,于4月29日上午7时10分许取款1.3万元。陈某琪取完款返回宾馆之后,与曾某明、董某一起离开宾馆。 事后,吴某菊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先后将曾某明、董某、陈某琪抓获。 经清流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明、陈某琪、董某采用殴打等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吴某菊,限制其人身自由,并造成吴某菊轻微伤,3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据此判决:被告人曾某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陈某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董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在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的时候,当事人应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债务催讨,或者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莫因为贪念作出暴力追债、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最终害人害己。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借款时要通过正当途径选择正规的借款人进行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切忌贪图低利率,或是借款效率,从而坠入高利贷的陷阱之中。虽然高利贷放款快能够快速弥补当下的资金缺口,但利息过高,会给借款人造成过重的压力,最终无力偿还。在当事人还不上款时,一定要和放款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必要时可以采取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 现实生活中,因索要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案件时有发生,以上案例就是典型的债权人因讨债方式不当,反而变成被告人的非法拘禁案件。因此,法官提醒大家,追讨债务一定要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