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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未标明营养成分 消费者起诉食品公司

2019-08-14 11:15:3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调解促成被告十倍赔偿

荔城法院法官收到案件后,依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但被告远在山东,并未按时出席庭审。法官按时开庭并依法在法庭上对原告的诉求进行取证质证。庭审结束后,法官联系该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并对其释法说理:该款饮料的包装标签上并没有标明糖类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的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原告陈某的要求并无不妥。

但被告表示不能接受此说法,法官又拿出近年来此类案件的判例向被告讲解,并根据判例结合法条仔细分析原告要求赔偿的原因且可能会造成的不利后果。在法官的努力下,被告终于愿意以销售价款的十倍金额赔偿原告,与原告进行庭外调解。

日前,原告与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在电话中达成一致,由被告十倍赔偿原告损失。根据《食品安全法》,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025元,原告撤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黄美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