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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被擅自骑走出事故 车主是否为此承担责任

2019-08-20 10:36: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0日讯 车子被工友擅自骑走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坏,车主和骑车的工友一起被诉至法院。对车子被骑走毫不知情的车主是否应为此担责?近期,德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

工友无证醉驾出事故

车主被诉至法院

2017年7月10日凌晨1时,蒋某驾驶助力车搭载两名工友在德化县浔中镇某路段与罗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罗某与其中1名工友死亡,另两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查明,虽然造成事故的是蒋某,但涉事助力车车主为其工友陈某,且陈某未对该事故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其他保险。为此,罗某父母将蒋某及助力车车主陈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因罗某死亡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85万元。

车主未投保且管理不善

被判承担10%赔偿责任

德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保交强险是法定义务,蒋某驾驶的二轮助力车属机动车,车主为陈某,但该车未投保交强险,造成受害人伤后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原告请求陈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故陈某应支付赔偿款11万元。

另经调查,涉事助力车虽然是陈某买来给另外两名工友买菜用的,但车钥匙平时都是直接插在车上,所有工友实际上都可以使用。法院认为,陈某明知涉事车辆的车钥匙平时都是直接插在车上,对于其所有车辆并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车辆进行管控,从而导致蒋某擅自驾驶车辆发生本案交通事故。陈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约10万元。综上,车主陈某共应支付赔偿款约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