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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下乡”服务收费莫随意

2019-08-27 14:03: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大力整顿违规收费

行业管理渐趋规范

采访中,北京市大兴区一家快递代理点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营代理点的成本包括网络使用费、车辆和燃油费用、人员工资、房屋租金及税费,而利润则是靠发放每一件快递所得收益的积累,因此快递业务量是盈利关键。农村快递业务量相对较少,快递要到广大农村居民手中还需付出更多成本,难以形成盈亏平衡。为了获利,一些网点便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针对快递末端违规收费情况,国家邮政局相关负责人称,这违反了邮政业法律法规和快递服务标准、损害了用户合法利益、增加了用户负担。近期要集中开展违规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并形成常态化管理。要通过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坚决遏制和杜绝违规收费行为的发生,消除快递末端违规收费的产生“土壤”,从而深入推动“快递下乡”工程升级,助力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徐勇认为,清理整顿工作,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范快递服务收费机制。目前,我国快递服务的配送范围和收费标准总体上比较混乱无序。快递费用由市场定价,各个快递公司拥有自主定价权,只需公示,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很大的市场自由度。清理整顿工作一方面能够直接纠察、惩处各快递企业的违规收费行为,另一方面将促使快递企业加强格式合同管理和价格管理,明确投递深度、投递方式以及价格标准。

“虽然政府无权干涉具体收费数额,但建立良好的收费机制,能够提高快递服务行业的透明度,让消费者在快递寄送过程中心中有数。”徐勇说。

在邱宝昌看来,全国性集中清理整顿,对规范快递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以及快递行业所涉及各方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都有积极作用,能够促使快递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收费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而保障快递业健康持续发展。

“遏制违规收费还需基于《快递暂行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经营者严格处罚,并在民事方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邱宝昌说。

邱宝昌建议,快递公司对员工职业能力和素质的培养管理还需不断加强和完善,特别是加强快件审查。比如,消除安全隐患、不能寄送违禁物品等。并且要重视快递丢失、延误、损毁等问题,不应采用所谓的限额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要看到清理整顿工作可能带来的后续影响。徐勇认为,随着清理整顿工作不断落实,快递行业的灰色利益减少,以农村、偏远乡镇为主的一些地区,有的快递公司可能会压缩业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目前,快递收费采取“先斩后奏”的方式,即消费者支付快递费后再收到商品,但公示收费标准后,快递价格可能会提高,消费者也可能会因为快递服务费较高而放弃网购,从而造成快递需求下降。这需要各个快递企业积极应对。

“消费者如果遇到快递收费不合理的情况,首先应和快递经营者沟通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据相关的快递单合同,向有关部门投诉,通过正规渠道,依法理性维权。”邱宝昌说。

(法制日报)

与法同行:

乡镇快递取件二次收费

碰了哪些法律红线?

所谓乡镇快递取件二次收费,是指消费者网购时已经支付邮费或商家承诺包邮的情况下,在取件时却被快递公司乡镇服务网点强迫支付取件费或派件费。

近日,四川省消委会发布调查报告称,该省绝大多数市州的乡镇均不同程度存在取件二次收费现象,收费标准普遍为1至5元,最高可达10元。对这种重复收费、事前无告知、收费标准随意的收费乱象,消费者意见很大。8月13日,四川省消委会联合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召开约谈会,对申通、中通、圆通、韵达这4家快递公司进行了约谈,明确要求停止取件二次收费。

那么,乡镇快递取件二次收费碰了哪些法律红线?四川省消委会邀请律师给出了权威解答。

厘清运输合同关系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龙伟 黄少扉:

在消费者网购及商品配送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两个合同关系:一是消费者与卖方形成了买卖合同的关系;二是卖方承诺包邮,卖方与快递公司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有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将商品送到卖方指定的到货地点。即使是消费者自付邮费的情况下,在淘宝、京东等网购平台上的购买操作中,并没有消费者委托卖方代为运输以及就运输事宜进行协商的界面,也就是说,仍然还是由卖方与快递公司建立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应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由此可见,依据快递行业规定和标准,将商品投递给消费者本人是快递公司的合同义务和行业要求。

■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露:

快递服务是快递公司把快件送给乡镇服务网点,这只是快递公司和乡镇服务网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如何分配快递费用属于其双方自主约定范围。乡镇服务网点把包裹送给消费者,这个服务本身就属于快递公司送货给消费者的服务范围之内,消费者不应支付额外的费用。

所以,乡镇服务网点的费用,是由快递公司支付的,消费者取件收费属于重复收费。

侵犯了消费者3项权益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

该收费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除此之外,《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还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同样明确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应在提供服务前告知顾客服务费用计算方式,告知内容应包括附加服务的费用。所以,快递公司在提供服务前未告知消费者需要收取附加服务费用,而向消费者收取金额不等的附加服务费用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快递公司在提供服务前未告知消费者收取附加服务费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消费者拒绝支付附加服务费用时拒不投递快递,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服务权和公平交易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显然,快递经营者在收取了服务费用后不开具发票,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涉嫌偷税漏税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龙伟 黄少扉:

乡镇快递网点进行二次收费的名义为派件费或取件费,而这笔费用属于快递费的一部分,在卖方向快递公司付款以后,快递公司按国家规定进行了纳税。

乡镇服务网点收取的二次费用没有计入快递费中,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如果没有缴纳相应税款,就涉嫌偷税漏税。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提供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此外,《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快递企业在收取服务费后不出具发票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涉嫌偷税漏税。

(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