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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受损制作假炸弹 投放居委会妄图恐吓

2019-10-22 11:02:0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一是客体,前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后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二是客观要件,前罪表现为投放了虚假的危险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指造成社会公众的心理恐慌,严重扰乱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后罪则表现为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本案中,老王供述他在制作这枚“炸弹”时只是将烟花爆竹等材料拆解后投入玻璃瓶中,引线并未接上,他确信不会爆炸,是一个假的“炸弹”,且经过司法鉴定该“炸弹”确实不是爆炸装置。如果老王最初投放的是真实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则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如有合理诉求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反映,切莫动了歪念,企图威胁恐吓他人。哪怕假炸弹不会爆炸,但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不仅达不到和平协商的目的,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集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