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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赚不赔的投资” 法院认定为借款

2019-10-29 12:36:46 来源:福建法治报福建法治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合伙,合的是人和资源,分的是利润和风险。如果一个人一开始就做好了不承担风险坐等收益的准备,那他不是你的合伙人,而是你的债主。合伙经营一定是合伙的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如果有一方只负责收取固定利润而不承担任何的经营风险,法院会认定双方非合伙关系而是借贷关系。法院不支持变相的高借贷利率,利润约定得再高,法院也会按照民间借贷的规定判决,即不高于月利率2%。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陈志法 方芳 王臻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