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网购纠纷如何解? 听听法官来支招

2019-11-20 12:02: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买家收货后翻脸

微信聊天是证据

庄某经人介绍,添加林某(某石油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微信好友,双方通过微信就买卖燃料油事项进行联系、协商。经协商约定,由林某将燃料油送至庄某指定的收货地,庄某通过微信向林某发送地磅单买方联和价格计算数量单图片各1张(图片载明净重7830KG,总金额为36018元)。

货物交付后,经林某多次催讨货款,庄某始终拒绝付款并声称不认识林某。无奈之下,林某所在的某石油制品公司向泉港法院起诉,并提供林某与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作为证据。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石油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及庄某均为微信实名认证用户,且双方均认可系其本人在使用微信。本案虽无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确认了送货地址、数量、价格且有相关催讨事实等,应认定双方就买卖商品油事项在微信中达成协议,且某石油制品公司也实际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庄某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故一审判决庄某支付某石油制品公司货款360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经实名认证的微信用户,通过微信就交易目的及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确认,如符合合同构成要素,则应受《合同法》保护。该种订立方式虽然简便快捷,但发生纠纷后不像纸质合同或邮件等容易固定证据。对于此类民事活动,当事人要树立固定证据的意识,如对于重要的聊天记录,不但要及时截图保存,更要及时进行数据备份,以防不时之需。聊天磋商可能是一个比较漫长、反复的过程,中间可能掺杂其他不相干的信息,当事人要保证记录的完整性。若记录不完整或者有删减,则会影响真实性的认定。

法官提醒:

在网上进行民事交易活动时,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可及时联系网站自己的客户服务部门,或是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若纠纷无法解决,可向法院起诉,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郑平珍 张燕)

法律延伸:

1、“一经拍得,概不退货”规定是否有效?

在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比较常见。比如“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不得退换”“一经拍得,不退不换”等。此类格式条款,一般应为无效,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上述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遭遇“买家已付款,卖家不发货”怎么办?

消费者下单购买商品,并已支付货款,商家却称未对消费者订单进行确认,合同尚未成立,消费者无权要求发货。遇到这种情况,法院要根据个案详情综合判定。比如,消费者在下单时,商家提供的选项里对产品的型号、颜色、大小、数量、性能等细节均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下单请求和支付货款的行为经过系统确认有效,则合同确立,卖家需履行提供商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