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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诉讼 方为正道

2019-11-29 12:52: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三

虚构租赁 抗拒妨碍执行获刑8个月

王某是甲公司及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8月10日,甲公司与泉州某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并提供房产作为抵押物。该房产进入强制执行,王某为了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伪造甲公司将上述房产已以年租金30万元、租赁期限至2028年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的合同,虚构乙公司于2014年4月8日支付给甲公司10年租金300万元的事实。

2018年7月4日,王某指使乙公司经理曾某以乙公司的名义向石狮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告为丙公司,第三人为甲公司,请求判令不得执行上述房产。在该案审理期间,又伙同其妻指使邱某到法院做虚假陈述,证明邱某转账给王某妻子的300万元就是上述租赁合同的租金。王某妻子也到法院做虚假陈述,证明乙公司向甲公司承租本案涉案房产及有收到乙公司支付的租金300万元。此后,法院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同时,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认上述虚假诉讼犯罪事实。

石狮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因涉民事案件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伙同他人以其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之诉,导致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当事人企图通过虚假诉讼阻碍、抗拒法院执行的典型案例。在法院对不动产执行标的进行处置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以提供虚假长期租赁合同等方法试图阻碍法院对不动产的司法拍卖,并以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这种行为严重妨碍法院的执行诉讼工作,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法院将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并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文明诚信诉讼 依法理性维权

近年来,部分当事人通过采用不如实陈述事实、伪造变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滥用权利等不文明不诚信诉讼行为,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事件频频发生。法官提醒,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循该原则,不得实施妨碍正常民事诉讼秩序和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的行为。一旦实施了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一定要文明诚信诉讼,依法理性维权。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蔡燕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