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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被诉 法院认定双方只是劳务合同

2020-01-14 13:00:43 来源: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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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相比,对劳动者更有利的是劳动合同。而区分我们应该签“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除以下这些情形是按劳务关系处理外,其他的通常为劳动合同:

1、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人签订的合同是《劳务合同》;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是指年龄在16周岁至退休年龄范围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都可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机构除外)。因此,就算用人单位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只要其与劳动者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的,都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双方签订的为《劳动合同》,否则为《劳务合同》。

2、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返聘人员;

依法可以享受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因为已达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根据《劳动法》规定,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因此,这些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为《劳务合同》。

3、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兼职人员;

这个是指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的人已经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其他地方以兼职身份继续工作的,这种情形不需要与后用工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4、企业内退人员等;

内退,即在企业内部提前退休的意思,但实际上双方又保留劳动关系,由原单位继续购买社保,只是员工无须在岗的情形,因此这种内退人员在另一单位就业的,按劳务关系处理,新的用人单位不必为其购买社保。

5、临时用工也可以是劳务合同;

因为临时工通常以日薪计酬,不像正式的员工能够享有退休金与每月最低工资的保障。聘用临时工的目的是为了处理短期出现的额外工作,例如因为员工放产假,所以聘临时工当替工,这种情形下双方的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可签订劳务合同。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