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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被出售 业主状告开发商索还

2020-01-15 15:44:1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法: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业主委员会经授权符合法律规定取得诉讼主体资格,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专有权、共有权和基于专有权的成员权。共有权的客体是指建筑物区分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列举了共有部分的内容,物业管理用房即在此之列。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亦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共有权人即全体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收益、管理和使用监督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商品房的普及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侵权的问题日益突显。作为小区业主,不仅要顾好小家,还要顾好“大家”,通过提升共同管理意识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高潮 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