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依法定程序申请指定监护人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1日讯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有一些人可能由于患疾病而导致认知能力、行为能力下降,无法正确、全面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无法充分履行自己的意愿,也无法让别人正确理解自己的意愿。这些人很容易受到欺骗而做出一些损害自己权益的行为,因此,有时候可能要为这些人指定监护人。然而,仅凭医疗证明、鉴定证明和亲属陈述判断或者公证处申请公证公民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只有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看法官通过以下两个案例为您普法。 ■案例① 儿子申请为“脑梗父亲”监护人 林先生的父亲年轻的时候从北方举家迁到三明。老林现如今已有九十高龄,多次因突发脑梗住院,呈嗜睡状态,无法进行正常言语沟通,无行动能力,只能由妻子和长子林先生照顾日常起居。 随着老林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一家人决定将老林在老家山东的房产过户到林先生的名下,但相关行政部门对此要求房主亲自到场办理相关手续。因老林身体原因,无法亲自到现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听从他人的建议,林先生想通过本地公证处予以公证老林与林先生的关系,及老林愿意将房产过户给林先生的意愿,但公证处以老林无正常思维能力,无法表达自己真实意思为由不予公证。 最终,经过相关法律咨询,林先生到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老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 ■案例② 母亲申请当“傻”儿子监护人 前段时候,张阿姨比较烦,她家“傻儿子”小罗从小没让她省心,小时候学习不好,被人欺负,长大了,替他找了好几份工作,每一份工作没几天就黄了。但这些都不是什么问题,能够平平安安最好了,可是万万没想到,小罗惹上“官司”。 原来,张阿姨收到三明市梅列区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小罗竟然向借贷公司借款数万元未还,被起诉到法院。在庭审中,张阿姨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傻儿子”小罗智商太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的借款不能发生法律效果。法官要求其出示证明小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据。 张阿姨当庭着急地叙述了许多体现小罗“傻”的琐事。之后,经过法官的释法答疑以及咨询律师后,张阿姨向受理民间借贷法院中止审理借款案件,同时向梅列法院申请认定小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