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树自然生长损坏房屋 邻居诉请清除树根并索赔
2020-04-09 16:02:5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在相邻关系中的这种权利称相邻权。相邻权的实质既表现为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财产权的一种限制,也同时表现为相邻不动产所有人的财产权的一种扩大。我国《物权法》第84- 85 条规定, 相邻人因其相邻法律关系的存在而负有义务,应当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有义务排除妨碍。 本案中,蔡某房屋屋前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榕树已经对相邻人李某的房屋造成损害,尽管榕树并非蔡某所栽种,但由于榕树处于蔡某居住使用的房屋土地范围内和管理范围内,蔡某具有控制或随时处置该树的条件。现因榕树已经对李某的房屋造成损害,蔡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蔡某已将大榕树锯掉,但仍留有大榕树的树干、树根,根据榕树的生长特性,榕树的树干或树根仍然会对房屋造成一定的威胁,因此蔡某作为管理者负有清除榕树树根的义务。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苏丽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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