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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放弃抚养权 又诉变更能否获支持

2020-04-21 15:57:5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法

贸然变更离婚协议 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子女并非物品,而是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父母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弭。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享有抚养权的一方,享有的其实是直接抚养权,另一方同样有间接抚养的权利。

本案中,小颖与小勇约定俩男孩由小勇抚养,抚养费由小勇自行负担,其实就是小颖自主放弃对孩子的间接抚养权利,即支付抚养费。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的初衷在于让未成年人能够在一个相对有利的环境中成长,并不是让父母作为在离婚时争取利益的筹码,即在离婚时看似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实则系为先行达到其他目的,试图在离婚后再行提起变更子女抚养权诉讼争夺孩子抚养权。离婚协议若无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存在,且无法定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事由的,贸然要求变更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许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