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欠债还不上房子被拍卖 妻能否阻止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妻子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能阻却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2日讯 丈夫隐瞒妻子在外借钱还不上,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能否拍卖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是否能以共同财产为由阻止法院强制执行呢?日前,平潭法院法官通过一起案件为您普法。 2017年1月,还沉浸在搬新家的喜悦中的陈丽突然收到法院要求腾空房屋的公告,这让她差点急晕了过去。这套房子可是陈丽与丈夫魏建辛辛苦苦大半辈子攒钱买来的,现在却要被法院拍卖。 原来,前几年魏建因为投资工程向朋友严小明借款30万元,后未及时还款被严小明告上法庭。魏建人一直在工地,对法院送达的材料也没引起重视,以为等年底工程款到了还钱就没事了,没想到现在房子要被查封拍卖了。 陈丽不解,丈夫魏建对外借款的事实她并不知情,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房子虽登记在魏建个人名下,但购置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道理她应占有一半份额。于是,陈丽向平潭法院提出异议要求中止执行,但法院却驳回了她的异议请求。陈丽不服,又以严小明、魏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50%的所有权并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法院审理: 符合法律规定 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焦点:第一,案涉房屋是否为陈丽与魏建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案涉房屋虽登记在魏建一方名下,但案涉房屋购置登记时间均在陈丽、魏建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现无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存在应认定为魏建个人财产的情形,故案涉房屋应认定为陈丽、魏建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二,陈丽主张要求确认其占有50%所有权的问题,本案陈丽与魏建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丽未能举证证明存在重大理由需要对其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故对陈丽提出的确认其享有50%所有权的主张不予支持。第三,陈丽是否有权要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问题。 本案中,魏建作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法院依据生效判决查封、拍卖登记在魏建个人名下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陈丽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能阻却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为此,法院驳回了陈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