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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卖“西湖龙井茶” 被“西湖龙井”告上法院

2020-04-26 12:29:2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一字之差也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6日讯 西湖龙井是我国十大名茶之一,素有有“色绿、香郁、味甘、形美”四绝佳茗之誉,深受广大茶友喜爱。因此,就有人动了歪念,将所售茶叶榜上西湖龙井的大名。日前,平潭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6月,大学刚毕业的陈西(化名)偶尔得知朋友有茶叶进货渠道,一心想着创业的陈西便在平潭注册了贝丽斯贸易公司并在淘宝开了一家网店专门出售茶叶。经过前期策划、宣传、推广,淘宝店的茶叶销售量还不错。陈西正美美地规划得到这第一桶金后,在平潭再找个店面开家茶叶专营店,盘算着顺利的话以后还可以进一步开拓其他地区的市场。

然而,2019年2月,一张法院传票击破了陈西的美梦,杭州西湖龙井茶协会把他告上了法庭。

原来,陈西所开的淘宝网店出售的茶叶其中有一款茶叶标题为“优质精选西湖龙井茶”,而“西湖龙井”这个商标早就被杭州西湖龙井茶协会注册了。陈西不解,他卖得是“西湖龙井茶”,又不是“西湖龙井”,怎么会侵权,况且他出售的茶叶来源是合法的。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官认为,陈西的公司虽未直接使用“西湖龙井”,而是使用“西湖龙井茶”,但是“西湖龙井”和“西湖龙井茶”一字之差并不足以使得消费者甄别被诉商品与“西湖龙井”区别,被诉侵权商品突出使用“西湖龙井茶”,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该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杭州西湖龙井茶协会,容易造成市场混淆,属于侵犯西湖龙井茶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陈西无法提供茶叶进货的正式发票或相应收据,亦无法提供提供者,无法证明其所售茶叶来源合法。最终,法院综合陈西公司侵权行为性质、时间、销售价格等判决陈西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权利。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经营者,销售商品过程中又如何避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