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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用不良购房失败 购房者退房赔违约金

2020-05-12 15:45:1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法

购房者应提前了解征信信息

当今社会,每个人都要在日常生活中重视自己的信用积累。除另有约定外,开发商并没有义务向购房者提前告知需查询相关征信信息。因此,购房者在拟贷款购房之前,最好提前向征信机构了解自己的征信信息,并了解相关银行的贷款条件要求,避免因贷款申请未获通过,导致合同违约,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本案中,刘某夫妇因自身原因导致银行贷款未获通过,而且又未能及时履行付清余款的合同义务,开发商作为守约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之规定,按照双方签订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向刘某夫妇主张违约金。

而刘某夫妇提出“开发商没有事先告知提醒应查询征信信息,所以开发商应承担一定责任”的抗辩事由,因该提醒并非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刘某夫妇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与开发商之间有过该项约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刘某夫妇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魏明东 简林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