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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 你的“数字遗产”将何去何从?

2020-05-26 14:37:05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专家解析:

“数字遗产”应该如何继承?

哪些可以算作虚拟财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晓东告诉记者,从本质上来看虚拟财产是数据和代码,然而这串数据和代码的背后却不仅仅局限于此。“以用户账号为例,从财产权的角度看,账号价值具有明确的现实财产属性,例如高级别的游戏账号,可以在现实生活中用来交换,并且价值不菲。从人格权的角度看,用户的账号行为相当一部分涉及个人隐私、观点表达等。因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单单想要从传统的财产权视角抑或是人格权视角来进行单一的认定是不可取的。”

未来通过什么法律、如何规范和保护虚拟财产,目前仍然不确定。“我个人认为应该明确规定虚拟财产的含义、类型、价值评估方式以及保护机制,目前各界对这些方面都存在着很多争议。”丁晓东表示。

虚拟财产是否能被继承?

记者了解到,目前虚拟财产继承的司法解释并未出台,我国《继承法》也未明文将虚拟财产列为法定遗产类型。对于虚拟财产,仅有的法律条款为《民法总则》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便如此,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社会新型财产类型,仍受《继承法》等法律的调整与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表示。“网络世界中的各类经济活动都要纳入法律轨道,基于这一学术共识,《民法总则》第127条应该被解释为:特别法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特别法未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另有规定,则补充使用《民法总则》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这种解释有助于造福广大消费者,打造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各得其所、多赢共享的互联网市场生态环境,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刘俊进一步解析,对网络虚拟财产而言,鉴于财产收入包括数字钱包内的资金(如微信红包);鉴于图书资料包括网络作品(如微博评论、有偿下载或因打赏而获得的公众号文章);鉴于商自然人的生产资料包括市场营销与广告网络(如网店、直播网站、微商公众号);鉴于著作权包括网络作品(如微信或微博中的文字、图片、视频或音频等作品);鉴于我国《继承法》第3条第7项兜底条款能将各类网络虚拟财产一网打尽,因此,不违法的网络虚拟财产皆可依法流转与继承。

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保护?

丁晓东称,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个人隐私存在冲突。“个人在网络平台进行活动,为了虚拟财产的安全,排除他人在非授权情况下进行访问或者使用等,需要通过设定用户名、密码等方式进行保护,而由于一些虚拟财产本身特性,如微信、QQ等聊天记录以及电子邮件等多涉及用户个人隐私, 不经允许不得查看或者下载是一种常态,即使是对自己亲密的人,人们常常也希望保留自己的隐私空间。此外,有的虚拟财产也会涉及到第三人隐私,如双方的电子邮件往来、社交软件聊天记录等,一旦被死者继承人继承,其必然超出第三人所能控制的范围。因此如何处理第三人合理的隐私期待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应当承认,涉及亲人关系的个人信息保护历来是难题。我认为,对于虚拟财产要区分其财产信息和人格信息,在财产信息上亲属要有继承权和知情权,而在人格信息上要相对谨慎一点。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不少虚拟财产可能人格信息和财产信息兼具,对于此类虚拟财产在人格权方面哪些能给家属继承又哪些不能、未来怎样去实践,目前还是具有争议的问题。”丁晓东表示。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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