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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薪试岗”成企业逃避试用期新手段?

2020-06-05 11:13:4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招人者非用人者,试工成本高

在不少被无薪试岗的劳动者看来,采取这种方式的企业是通过无薪试岗获得无价或廉价劳动力。记者采访发现,企业这样做还另有缘由。

“你们招的人,一有活就说家里有事,一出事就推得干净。”经常有同事这样向肖岚抱怨。身为辽宁一家物流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肖岚觉得很委屈。

如今企业的招聘流程是:各部门提出人员需求,人力资源部安排设计招聘条件、笔试面试后择优录用,试用期考核工作能力是否合格。“求职者写在简历上的内容有时会有些夸大,甚至有所隐瞒。很多岗位3-6个月试用期根本看不出来什么,转正后‘原形毕露’,再想解约成本太高,不仅要支付补偿金,还要重新招人。无薪试用,是企业损失最小的办法。”肖岚无奈地说。

本来就有供企业和员工双向选择的试用期,企业为何不考虑?

记者了解到,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沈阳市一位法官郑虹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企业大部分无法举证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没有事先约定录用条件导致企业败诉。

还有一种情况,辽宁百联人才管理公司总经理郝红宾透露,一些求职者愿意与用人单位协商无薪试岗,“这些求职者是向单位请假到新单位试岗的,岗位能不能胜任、新同事好不好相处等,一周时间就能了解个大概。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就需要跟‘老东家’解约,这样成本更高”。

不为违法找理由,只为完善想办法

“无薪试岗肯定是违法的!企业不应为‘违法’找理由,而应为完善用工制度想办法。”郑虹说。

人社部2005年发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时,劳动关系成立。郑虹告诉记者:“一旦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即便是1天,公司也应当支付劳动者报酬。”

肖岚也认为,无薪试岗从根本上说是企业试用制度不完善,但也不排除少数无良企业只想通过此举免费使用劳动力。

“无薪试岗看似节省用工成本,其实加大了用工风险。”郝红宾告诉记者,制造业企业招聘时对操作工采取无薪试岗的情况比较多,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工伤保险。新上岗的员工由于技术不熟练,出工伤的风险较高。一旦发生工伤,企业将面临巨额赔偿。

“无薪,让员工没有归属感,不利于企业留住人才。”郝红宾认为,企业应为劳动者的付出提供报酬,这样才能体现出企业的招聘诚意。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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