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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燕分飞 伤痛谁“赔”

2020-06-30 15:27:1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②

网恋男女闹分手

赠予财物是否该返还

张某与邱某均是百合婚恋网注册会员。2019年1月,俩人在百合婚恋网相识,并互相添加了微信开始聊天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张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形式分多次向邱某支付共计5200元,用于邱某购买巧克力、衣服、香水等物品。邱某也赠送给张某一瓶茅台白酒及法国原瓶原装进口红酒。

2019年2月中旬过后,邱某不再与张某联系,俩人就此分手。分手后张某要求邱某返还5200元,邱某不同意,认为张某赠送的财物是在俩人交往过程中为了讨好自己自愿赠送的,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支出,且邱某也有回赠张某礼品,邱某没有义务归还。张某见索要不成,遂于去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邱某返还5200元并赔偿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2833元。

法院经经审理认为,赠予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张某与邱某在交往过程中,张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形式陆续向邱某支付5200元用于购买礼品、衣物等,系张某的自愿赠予和真实意思表示,并非邱某向张某索取,且张某赠予金额并非巨大,属正常的人际交往支出,故对张某要求邱某返还5200元及赔偿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近日,龙岩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赠送的日常小额礼物无权要求返还

为博恋人一笑,恋人之间互赠礼物、互赠钱财司空见惯,但分手后反目成仇,因赠送的财物发生纠纷的情况也并不鲜见。

男女恋爱分手后,能不能要回赠予的财物,关键在于厘清恋爱期间赠予财物的性质,是属于一般赠予、附条件赠予还是彩礼?

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培养感情而互相赠送的日常小额礼物或者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等小额性给付,例如化妆品、巧克力、生活用品、零花钱或者“520”“1314”的微信及支付宝红包,属于不附条件的一般赠予,赠予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赠予方无权要求返还。

但是恋爱期间大额财物的赠予,例如房产、汽车、珠宝之类,则需要判断赠予人在赠予时是否出于结婚的目的。若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予,则其赠予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予。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予方的赠予目的无法实现,此时受赠方构成不当得利,赠予方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但若赠送的贵重物品不是出于结婚的目的,就属于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予,一般不能主张返还。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黄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