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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燕分飞 伤痛谁“赔”

2020-06-30 15:27:1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③

交往期间给付的财物 是否都属于彩礼范畴

2018年国庆期间,廖某与赵某经人介绍认识,之后双方在介绍人的家中第一次见面,廖某家人通过微信转账给赵某40000元。2018年11月9日,廖某的父亲为赵某购买了价值18147元的首饰。

随后,双方相约办理结婚登记,但在相约当日赵某拒绝了廖某的领证要求后,双方就此事发生纠纷,未再见过面。2019年6月,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彩礼礼金54700元、价值18147元的首饰,其他支出费用3228元。

庭审中,赵某辩称,廖某得知其此前丧偶且独自一人抚养着一儿一女,在相互了解初期的时候就不定时给予赵某少量零花钱,且自愿每月支付赵某1000元用于抚养孩子,减轻赵某的生活负担。双方深入了解后,廖某更是体谅赵某的不容易,在见面后自愿转账共计40000元帮扶赵某。并且,赵某认为二人才初次见面,就谈及婚嫁,明显不符常理,因此,廖某称赠与给赵某的款项为彩礼礼金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廖某要求其返还价值18147元的首饰,赵某表示同意返还原物。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争议焦点为廖某给付赵某的钱款是否为“彩礼”以及赵某应否返还的问题。本案中,廖某的家人于双方初次见面当日及次日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赵某40000元,且在几日后双方确有相约办理结婚登记,只是赵某予以拒绝,因此该款应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给付的财物,属彩礼范畴,廖某与赵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并未实际共同生活,因此廖某要求赵某返还彩礼40000元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关于廖某提出其家人在见面当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赵某10400元并要求赵某返还的请求,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廖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廖某提出其于交往期间通过微信多次向赵某转账共计4300元,并为赵某购买衣物、鞋子等物品支出3228元,要求赵某予以返还的请求,法院认为,此系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为增进感情所为的一般意义上的赠与,不属彩礼范畴,故对此请求亦不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赵某应返还廖某彩礼40000元及价值18147元的首饰;驳回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为缔结婚姻目的给付的财物属彩礼范畴

何为彩礼?男女双方基于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目的给付的财物应属彩礼范畴。但应注意,双方在交往以及订立婚约期间所给付的财物并不全部属于彩礼范围之内,例如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所为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如赠与的衣服,不属于彩礼范畴;对于宴请亲朋等花费,因系订婚风俗之外所支出的钱款,且并未以结婚为目的所为的给付行为,也不属于彩礼范畴。

若经过审理已认定支付的财物属于彩礼,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当事人一方要求返还彩礼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需要注意的是,适用第(二)、(三)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朱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