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位费”变“被坑费 直播带货肥了谁 ?
观点采撷: “直播带货”别成“带祸直播” 当前,一些犯罪分子盯上了火爆的“直播带货”。不久前,山东警方破获一起案件,犯罪团伙招募大量网络主播,用大量廉价的高仿衣服箱包冒充品牌产品出售,涉案金额高达8亿元。还有家茶叶商投资5万元让网红带货,对方拿着商家的订金购买粉丝数据、直播流量、刷单数据,一旦直播结束商家付了尾款,就立刻安排退货,退货率高达50%,令商家有苦难言。 一种新行业的出现,尤其是热门行业,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盯上甚至围猎。无论是“杀雏生意”还是“杀熟生意”,虽是利用了大家对新概念的不熟悉,又急于“追风口”“掺一脚”的心态,但也格外凸显了新行业的不成熟、不规范。传统的线下零售行业、货架式的电商销售模式,均有了比较成熟的监管政策。但“直播带货”不同,它弱化了电商企业角色,极其依赖平台流量和主播带货能力。这突破了传统的监管框架,需要深入剖析和厘清参与者的角色责任。 首先是主播这一环。在不同语境下,主播的责任不同。如果主播为自己的产品宣传,其角色是产品销售者,当然要为产品负起绝对责任。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主播是在为其他商家“带货”,主播的角色是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需要对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尽到审查义务。一些主播认为自己是“带货”而非“卖货”,公然违反我国《广告法》而使用“最”“第一”等字眼,并企图将责任一股脑撇给商家,显然是种认识误区。 其次是平台这一环。有些直播平台本身就是电商平台,有些则只负责直播,消费者通过链接跳转到其他平台上。关于后者,一些直播平台认为自己只是为主播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对于主播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仍然是错误的。直播平台作为内容提供商,从直播内容审核到构建积极向上直播生态,都应负起主体责任。网信办曾指出,一些平台借“网课”推广“网游”,甚至给“抽奖”“竞猜”“返利”等网络赌博提供温床,不该引起重视吗? 最后是监管这一环。在现有法律视角下,我们一般将电商平台理解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商家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直播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三者分门别类,条理清晰。但“直播带货”的出现,使得三者的界限出现了交融渗透。直播平台表面上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但在实际操作中,一定程度上可转化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播身份成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看到,监管框架已出现局限,需将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新业态纳入,实现精细化监管。 □扶青(南方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