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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物品运输中受损 快递公司全额赔偿?

2020-11-13 15:18: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法:

寄件人将物品交由快递公司邮寄,实际上双方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其中寄件人又被称为托运人,快递公司则称为承运人。

而保价条款就是寄件人与快递公司关于特定寄递物品损毁、灭失的赔付的约定,不经由双方协商,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而两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则围绕物流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以及消费者是否明确知悉格式服务条款中保价条款的约定。

1、作为物流公司一方,在设置了保价条款的情况下还要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冤不冤?

未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不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吸收了上述规定,其中提到,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官提醒:

物流公司提供的格式服务条款中包含了保价条款,是否语义通顺、意思清楚,如何保证消费者在下单之前已充分知悉《服务条款》内容,引导消费者明确其权利义务,这些都是物流公司在服务合同条款及缔约流程的设置中必须考虑的。

物流公司通过格式条款合理降低商业风险确有必要,亦为法律所许可,但在设置相关条款时如何能兼顾自身服务质量的提高以及对社会责任的担当也十分重要,莫忘诚信经营的市场守则。

2 、作为消费者一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却仅能主张部分赔偿,亏不亏?

未明确条款内容盲目下单损失,不亏!

载于快递面单的服务条款内容意思明确,不存在表述模糊、刻意引导的情况,且对影响消费者权益的保价条款已作明显的加粗加黑标识。即便通过网络方式下单,确认订单前也会弹出《服务条款》的提示窗口。因此,提供格式条款的服务方已尽到提示义务。消费者在未明确条款内容时就盲目下单,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

实际生活中,大多数消费者在寄件时不会去仔细阅读《服务条款》,易忽略其中的诸如保价条款等限制其权利的内容,对自身的权利义务并不明晰,事后易因对条款内容的不同理解产生纠纷。所以,作为消费者,在付款下单之前务必要认真阅读《服务条款》中加粗加黑等作特殊标识的部分,对于不理解、有异议之处,可向客服人员咨询或上网查询,以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郭佳文 通讯员 卓磊 林显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