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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 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何处理?

2020-12-15 11:29: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典”

一、遗产管理人的启动程序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与产生,《民法典》继承编第1145条、1146条已有所规定。

(一)选任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但没有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该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在遗嘱生效时取得遗产管理人身份。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自应尊重,继承人也应服从,在遗嘱生效时,遗产管理人开始执行职责。如果遗嘱既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又指定了遗产管理人的,则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各负其责。遗产管理人未尽其义务或损害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换。

2、被继承人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以便及时管理遗产。继承人只有一人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直接转化为该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其进行的管理就是所有权人的管理,不存在遗产管理人的问题。继承人为多人的,每一个继承人都可以作为遗产管理人。但是,为了更好地进行遗产管理,全体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确定后能够及时进行遗产管理活动。

3、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全体遗产管理人共同管理遗产,按照共同的意思对遗产进行管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进行管理。

4、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对遗产进行管理。在上述情形下,法定继承人、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不得辞任;但是,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除外。

(二)指定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46条的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因为在实务中,当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经常出现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有争议的情形。这一做法主要是出于保证遗产安全的考虑,避免大量涉及遗产的继承纠纷产生,减少社会矛盾。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民法典》在继承编第1147条详细地列举了管理人的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应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有准确的把握,查清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价值等状况。在查清有关遗产的基础上,还应当编制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提交遗产清单,使继承人了解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毁、灭失。遗产管理人应尽义务妥善保管遗产。首先,是保护和维护遗产的现状。其次,如果要对遗产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以不改变标的物或权利的性质为限。如果超出必要限度,属于遗产管理人非必要的处分行为,对继承人、受遗赠人等造成损害的,遗产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一方面,遗产管理人应当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依法通过诉讼或者非诉讼等手段向债务人主张,实现被继承人的债权。另一方面,应当对有关遗产债务进行清偿,对遗产债务的清偿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对同一顺序的债务无法全部清偿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清偿。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将遗产移交给继承人。如果有两个以上继承人的,应当按照遗嘱指定或者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将分割后的遗产移交给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民法典》新增这一兜底条款,未尽事宜可通过该兜底条款予以涵盖。同时,也意味着被继承人可通过协议的方式,赋予遗产管理人更多职责,如对遗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或可与遗嘱信托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