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 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何处理?
法官通过案例解读《民法典》之遗产管理人制度 现实生活中,家人去世如果同时留下债务与遗产,继承人在处理遗产与债务关系时往往面临难题,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常矛盾不断。当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何处理?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首次提出了“遗产管理人”的概念,石狮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通过该院办理的一起真实案例解读《民法典》之遗产管理人制度。 2019年9月,蔡某向石狮法院起诉被告郭某甲、郭某乙,要求郭某甲立即向蔡某支付拖欠款项192万余元及支付利息,郭某甲、郭某乙在继承郭某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诉讼请求的款项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蔡某诉称,其从事汽车运输行业。郭某甲与其父亲郭某(已过世)共同经营集装箱运输事业。郭某甲及其父亲郭某委托蔡某并与蔡某共同采购柴油,由蔡某先代垫付柴油款,嗣后双方再进行结算。此后经结算,郭某甲及郭某拖欠蔡某的柴油款金额192万余元。经蔡某多次催讨,郭某甲及郭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未支付。郭某于2018年4月份左右过世,因其配偶已于2012年过世,郭某甲、郭某乙系郭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规定,郭某甲、郭某乙应当在继承郭某的遗产范围内,对郭某拖欠的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遗产管理人应对遗产进行管理清偿债务 石狮法院一审判决郭某甲应支付蔡某柴油款191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郭某乙应在继承郭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判决后,郭某甲、郭某乙不服,向泉州中院上诉。 法院二审查明,郭某名下登记有一处坐落于某市某村面积为499平方米的房屋。 二审期间,郭某甲、郭某乙均明确表示放弃对郭某遗产的继承,确认郭某除其二人外无其他继承人,同意郭某的遗产归国家或郭某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郭某甲、郭某乙并同意若查明郭某存在应予清偿的债务,由郭某甲作为郭某的遗产管理人对郭某的遗产进行管理并协助以郭某遗产清偿郭某债务。 泉州中院认为,本案二审中,郭某甲、郭某乙均明确表示放弃对郭某遗产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郭某甲、郭某乙已放弃对郭某遗产继承的实体权利,则无需对郭某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然现查明郭某的遗产至少包含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某市某村的房屋的相应份额,为保护债权人蔡某的利益,经郭某甲、郭某乙共同确认,由郭某甲作为郭某的遗产管理人,负有对郭某遗产范围内财产进行管理,并协助以郭某的遗产清偿郭某所欠债务的义务。 根据二审中出现新的事实,泉州中院判决郭某甲应支付蔡某柴油款191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郭某甲应协助以郭某的遗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介绍,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案中,郭某的继承人郭某甲、郭某乙均放弃继承郭某的遗产,则郭某的遗产则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但郭某生前又尚欠债务,因此应当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郭某的遗产进行管理清偿债务。本案中,郭某甲作为郭某遗产的管理人,负有对郭某遗产范围内财产进行管理并协助以郭某的遗产清偿郭某所欠债务的义务。如果郭某甲疏于管理,造成遗产流失或毁损,就有责任进行赔偿。 此次《民法典》在“继承编”第四章中,“遗产管理人”的概念被首次提出,打破了原继承法律实务中遗产管理人角色空缺的局面,对继承法律制度的完善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遗产管理,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