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木制品携带有松材线虫 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4日讯 2020年4月,吴某某承接为建宁县某造纸企业供应造纸原料纸夹板业务。吴某某从江西南城购买杉木、杂木等生产、制作纸夹板。在加工过程中,吴某某使用枯死松木锯成板条,用于制作纸夹板。吴某某未办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证,且在明知江西省南城县是松材线虫疫情区的情况下,将400副纸夹板从江西运至建宁县交货,被建宁县林业执法大队查获并将纸夹板扣押。 经鉴定,发现纸夹板中的松木携带有松材线虫。经专家进行松材线虫病疫情危险性评估,认定吴某某违规调运染疫松木制品(纸夹板)的行为完全具备引起松材线虫传播蔓延的条件,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的危险。 松材线虫病是松树的一种毁灭性病害,号称“松树癌症”。在自然条件下松材线虫病可危害松属植物45种。松树一旦感染该病,最快的40天左右即可死亡,如不进行人工干预,三五年便可摧毁成片松林。 建宁县检察机关指控,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在未办理植物检疫手续的情况下,将感染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产品(含有松材线虫的纸夹板)调运进入建宁县,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最终法院以吴某某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检察官释法: 什么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原条文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使该条的适用范围由过去只适用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扩大到“境内”所有动植物防疫、检疫。具体是指:违反有关动物疫情管理规定的行为,如瞒报、谎报动物疫情;违反规定处置染疫动物、产品、排泄物、污染物;违反有关动物检疫管理规定的行为,如违反规定运输染疫、疑似染疫、疫区易感、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制品;藏匿、转移、盗掘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运输、屠宰、加工动物、动物产品逃避检疫等行为。二是对追究刑事责任增加了“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的情形。 日常生活中还有以下行为可能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1、将未经检疫的生猪及其制品跨境运输、贩卖。2、购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