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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起纠纷 岂可因一套房割断父子亲情?

2021-02-09 10:49: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调解员必备法律小常识

许多情况下民间所谓的“分家”实质是赠与

如今,对共有财产的处置不善往往成为家庭矛盾的源点。父母与子女之间对家庭共有财产处置,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分家析产;一种是赠与。

分家析产,分家即从原来的家庭中离开成立新的家庭,析产指的是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民法典》第304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协议析产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要注意的是,协议析产的前提是协议人必须是“共有人”。

该案中,对于分家协议性质的认定,关键正是卓某某是否系家庭财产的共有人。要成为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基本前提就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具有贡献,尽到义务的家庭成员。诸如没有经济收入的未成年人,长期在外打工、生活、收入独享的成年人,均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

民间许多情况下的“分家”,签署协议的往往是父母和子女,而许多子女其实并没有实际参与到家庭的生产中,他们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共有人”。而在此基础上签署的分家协议,实质则是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的父母通过协议将财产无偿给予非共有人的子女,这正是名为分家、实为赠与的协议。

同时,《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如果在未来某一天,在赠与房产未进行产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父母如果将赠与撤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