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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渔期非法捕捞 判刑罚款

2021-02-19 12:41: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林伟 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