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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他人出车祸“搭把手”造成损失 可否向被救助人索要赔偿

2021-02-19 12:43:0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民法典》:无因管理人可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

出门在外,遇到别人发生意外时,大多数人都会选择搭把手、帮帮忙,毕竟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如果你的“搭把手”给自己造成一定损失时,可否向被救助人索要赔偿呢?通过以下案例,让我们一起看看《民法典》对无因管理人请求权是如何规定的。

法院判决

“砰”,这天,正与男友逛街的陈倩倩听到路边传来一声巨响,好奇的她拉着男友随着人流往前挤。原来前方突发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与小轿车相撞了。

拨开人群,陈倩倩看了一眼伤者,发现是自己的前夫刘家俊。看着许多不相识的路人都在忙着救护伤者,陈倩倩过意不去便跟着救护车来到医院,跑上跑下照顾刘家俊,并且垫付了15000元医药费。在照顾刘家俊的过程中,陈倩倩还听从了隔壁床张阿姨的建议,买了些营养品给刘家俊补身体,花费共计1000元。一周后,刘家俊意识恢复,情况逐渐好转。

然而,就在此时,陈倩倩和刘家俊因此前垫付的费用闹起了矛盾。因刘家俊一直对陈倩倩及其现任男友心存芥蒂,认为当初是现任男友的介入,才导致他与陈倩倩离婚。偏执的刘家俊认为,车祸时自己受伤昏迷,并没有让陈倩倩为自己垫付医药费,也没有让陈倩倩给自己购买营养品,这都是陈倩倩自愿的,且陈倩倩在感情上对自己有亏欠,这笔钱和营养品应算作陈倩倩给予自己的赔偿。于是,刘家俊拒绝向陈倩倩支付其垫付的医药费。陈倩倩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刘家俊偿还医药费。

《民法典》这么说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对无因管理制度仅作概念性规定,对无因管理的类型、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主要内容都没有明确。而管理人行使求偿请求权,与其如何履行管理义务、管理的程度密切相关。《民法典》的颁布,明确了管理人具有适当管理义务、继续管理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义务和财产交付义务,较为完整地规定了管理人与受益人之前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陈倩倩对刘家俊没有不适当管理的情形,陈倩倩垫付的医疗费,系治疗刘家俊的必要支出,陈倩倩亦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故陈倩倩向刘家俊请求返还垫付的医疗费,应予支持,从而体现公平正义,鼓励发扬见义勇为精神。至于陈倩倩在照顾刘家俊的过程中,听从他人的建议,给刘家俊购买营养品,则不符合适当管理原则,其要求返还该项支出费用,不应予以支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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