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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凶宅”买卖及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2021-03-03 13:59: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问题三

其母是否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售卖?

物业可以找其母亲追索物业费吗?

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对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进行了说明:“继承人以 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 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遗产继承是财产和债务一并继承的,不能只继承财产而不承担债务,继承人负有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 还债务的责任。在此案例中,其母亲在确定继承其遗产后,是可以对该房屋进行售卖的。前提是继承遗 产的同时,继承债务。若其母继承该套房产,则需同时继承男子的债务,物业是有权向她要回物业费的 。当然,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人愿意清偿的不在此限。

律师建议

针对部分人群的忌惮心理,律师就如何避免买到“凶宅”给出了建议:

一是上网查找过往新闻。例如该小区的地址、名字、附近的建筑等,仔细看看弹出来的信息网页,有没 有相关的新闻报道;

二是走访小区。向居委会、物业公司或者隔壁邻居打听房子信息;

三是到派出所询问。购房者需要和原业主一起去派出所核实是否有发生过非自然死亡的备案记录;

四是看出售的房屋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有的业主会为早日出手“凶宅”而降低价格;

五是签约控风险。法律上没有“凶宅”的定义,购房者可以在委托合同及购房合同中约定披露义务这一 项。

(本报记者 谢伟英 胡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