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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遭遇职场性骚扰 用人单位开除骚扰者

2021-03-09 09:46:4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性骚扰,有权向用人单位投诉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9日讯 作为女性,在职场被性骚扰,该向谁投诉?作为妻子,遭遇丈夫出轨,是否可以得到相应赔偿;遭遇家暴,又该如何自救?本期普法之窗版面通过真实案例以案释法,以期让更多女性朋友学法用法,在权益遭到侵害时,能够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电视剧《流金岁月》中,在只有两个人的工作室内,师傅大罗借由看作品的名义靠近蒋南孙。拉手、揽肩、贴耳交谈,种种令人不适的动作及言论轮番上演。其实,这样的场景不止在影视剧中出现。职场性骚扰其实离我们不远。目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厦门某公司的大强(化名)是小芳(化名)的带班师傅。某日夜班,小芳因机器运行问题向大强请教,双方在车间检查机器时,大强未经小芳同意对其做出拥抱举动,小芳挣脱大强的搂抱后,大强离开车间。小芳报警,经派出所处理,大强与小芳达成治安调解协议,大强和小芳同意由该公司开除大强,小芳不再追究大强的行为。该公司遂根据派出所作出的治安调解协议,解除与大强的劳动合同。大强被解雇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万余元。仲裁以“治安调解协议是大强和小芳就所报警的猥亵事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应由大强自行决定,未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亦由大强自行承担。调解协议签订后,大强并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要求公司按照前述治安调解协议对其给予辞退的意思表示,故该公司抗辩其系遵照大强的主观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为由认定公司解除与大强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裁决公司应当支付大强赔偿金 13万余元。

该公司不服裁决,遂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无需支付大强赔偿金。

审理与判决:

用人单位有义务

保障女职工的工作环境条件

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该公司制定的《公司员工行为规范》遵从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均应遵守。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女职工的工作环境条件,预防、制止职场性骚扰的发生。

大强认可其在劳动场所搂抱女员工的事实。大强在治安调解协议中已经明确同意由公司将其开除,作为其免除行政处罚、获得小芳谅解的条件。其应当遵守自己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根据大强的意思表示,配合派出所履行治安调解协议载明的内容,解除与大强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行为。且大强为了免除法律责任同意被解雇,事后又反悔,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公序良俗。

法院判决,厦门某公司根据治安调解协议解除与大强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向大强支付赔偿金。

同安法院作出判决后,大强不服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