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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权益保护依然路漫漫

2021-03-09 10:22: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救济

法律规定保障妇女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外嫁女”的权益包含身份、户籍、居住、生育、选举、分配等各个方面,但关于“外嫁女”的权益纠纷主要是两方面:第一是作为集体组织成员享有的权益;第二是作为女儿享有的权益,即享有和兄弟同等的财产法定继承权。 

丁兆增说,当“外嫁女”的集体组织成员权益被侵害时,一般来说,当事人首先会先与村委会或镇政府进行交涉,若交涉无果,就会选择法院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厦门市集美区一女子从灌口镇嫁到陈井村,丈夫意外离世后,她便前往云南打工,但其户口未迁出,其本人也未纳入云南的社保体系。2015年,该女子户口所在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却被该村组织以“人不在本村”为由,拒绝发放补偿款。交涉未果后,该女子诉至法院,最终她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外嫁女”与村委会交涉,有时候行不通。“近几年一直有大量的涉‘外嫁女’权益纠纷进入到司法程序,调解效果不太好。”洪娟娟说,由于受到来自村民的压力,部分村组织负责人不敢代表村民签下调解协议。

法律明确规定,“外嫁女”作为集体组织成员享有的权益,主要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规定,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等有关规定。

洪娟娟说,司法实践中,司法审查在与村规民约寻求平衡的基础上,更多倾向“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权益保护。在2018-2020年间,集美法院通过司法判决认可“外嫁女”及其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支持其征地补偿款诉求的案件近600件,支持金额达1400多万元。

巩固

如何加强“外嫁女”权益保护?

2018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专门就保护农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了规定,要求各级法院防止简单以村民自治为由损害村民基本的财产权利,要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和“入赘婿”的合法权益。

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有了法律“撑腰”,“外嫁女”权益实现效果越来越好,但仍然存在阻碍。

近日,又一起涉及“外嫁女”权益纠纷的案件发生在厦门集美某村。法官前去走访时,村主任主动吐槽:户代表不同意给,若“外嫁女”起诉并获法院支持,到时候执行起来,还要从其他财产中拿出来分配。法官建议:为何不预留一部分款项出来?村主任表示自己也为难:每笔拆迁款均系全额发放,不能预留。

此外,目前仍有村集体通过村民自治的形式排斥“外嫁女”权益,大量的纷涌入法院。“很多村集体负责人会主动告知系‘外嫁女’起诉,由于拆迁款往往不是一次性发放,因此几乎每发放一笔,当事人就要起诉一次,增加当事人的诉累,造成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浪费。”洪娟娟说。

从过往代理的案件上来看,王培军说:“‘外嫁女’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其合法、合理的权益基本能得到保障,但也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王培军表示,《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称谓均有所表述,但还不甚明确,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上述《解释》时也曾进行深入研究,但审判委员会对《解释》稿进行讨论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42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重大事项进行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在《解释》中明确,而是通过司法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

因此,王培军认为,目前司法实践关于“外嫁女”的村民身份往往以户口审查为主、土地承包关系和村民义务审查为辅。所以针对“外嫁女”身份权利仍需法律给予明确完善规定。

那么,如何保证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如何妥善处理“外嫁女”权益保障问题?丁兆增认为,有关部门需要加大规章制度执行力度,加强妇女土地确权,畅通救济渠道;需协调配合厘清“外嫁女”诉求的合理性、合法性,指导基层街镇切实解决“外嫁女”合法诉求;建议充分利用目前开展的土地确权工作,加强妇女土地确权,做好男女平等政策宣传

“除了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最重要的是,当陈规陋习与法律存在冲突时,应该以法律的规定为准,严格依法尊重每位公民权利,平等尊重广大妇女同胞。”王培军说。

(本报记者 余晶 叶蔚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