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守监外执行规定 社矫人员被收监执行
2021-03-30 16:52:2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就明确规定: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执行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如果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与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建议。 社区矫正机构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刘星芳 郑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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