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买方付款被中介员工挪用 无法支付尾款被卖方起诉

2021-03-31 10:21:5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提醒

买房有风险,付款需谨慎。办案法官提醒购房者,二手房买卖的资金托管机构一般应找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而不是简单的交给中介机构进行托管,容易存在被挪用或者机构倒闭等风险。其次,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买方未按约定期限付款,买房人的付款义务是不可免除的,同时买房人还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因违约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民法典》这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同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