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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通知就将他人踢出合伙? 法院:行为无效!

2021-04-01 12:42:5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合伙人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等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本案中,李某等人在作出对苏某的除名决定后,未履行除名后的通知义务,导致该除名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故而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黄炜杰 吕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