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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10:09:0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②

非法河道采砂2700立方米

自愿担任“河长制”义务员

关键词:破坏自然资源型环境犯罪:包括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盗伐林木罪等。

2018年9月12日,为铺设村里的道路,长汀河田镇某村委会主任陈某长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村民委员会委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开会,以投票方式决定在该村境内的河道采砂。

11月29日,陈某长又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理事会成员召开会议,落实9月12日决定的具体事宜,决定由陈某喜具体负责采砂。12月2日至9日,陈某喜安排人员在该村属汀江河上流的河道内进行采砂。经鉴定,挖取的砂石混合料共计270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7.55万元。

判决结果:

5月12日,长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长、陈某喜非法采矿一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长单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陈某喜单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陈某长、陈某喜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并签订承诺书,自愿在一年内担任“河长制”村级保洁义务员,负责案发地段河道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报告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案例③:

改造射钉枪打野生动物

构成非法狩猎罪获刑罚

关键词:危害生态平衡型环境犯罪: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等

2019年1月25日下午,韩某受陈某(另案起诉)邀同分别携带射钉器改制枪,由韩某驾驶面包车从长汀城区前往童坊镇辖区打猎。20时许,由陈某持韩某的射钉器改制枪在童坊镇龙坊村路边打中一只野生飞狸。次日凌晨0时许,韩某与陈某及搭乘的2名路人共同返回长汀县城,经童坊镇龙坊村路口时,被在该路段巡逻的童坊派出所民警拦下检查,并在车引擎盖内查获藏匿的2把射钉器改制枪。

检查期间,韩某和陈某趁乱逃跑。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1月26日12时许,韩某主动到长汀县公安局童坊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审理时,被告人韩某主动预缴罚金3000元。

判决结果:

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韩某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就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人民群众在生态、环保方面的美好生活要求也日益增长。新时代、新形势对涉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和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生态环境破坏的现象仍不时见诸报端,让我们拿起法律的武器,守护我们赖以生活的家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