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产地为安溪便可称“安溪铁观音”? 厦门一公司擅用商标被判赔偿2.5万元
法院审理: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也是注册商标 未经授权使用系“搭便车”侵权 那么,被告企业的说法站得住脚吗?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公司网店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为茶叶,与安溪茶业办公室享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中的“茶叶”为同类商品。 被告公司未经安溪茶业办公室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标题、包装袋、网店页面上使用了和安溪茶业办公室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文字与图形组合等内容,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安溪茶业办公室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公司获利数额,湖里法院根据安溪茶业办公室商标的知名度及被告公司的侵权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网站体现的销售情况、商品售价等因素,酌情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安溪茶业办公室经济损失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现象层出不穷,许多经营者要么存在“搭便车”、傍名牌的心理,要么存在打“地理标志”擦边球的心理,甚至误认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属于证明产地来源的证明商标,只要商品产地真实来源于该地域,就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价值不仅在于体现商品产地,更是产地行业协会对产品的统一监督管理过程中对产品品质的保证。本案判决明确了未经授权在商品包装或有关宣传上使用“安溪铁观音”的字样是对“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不合理使用,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规范经营具有较好的示范和引导意义。 专家说法: (朱冬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 证明商标是商标法上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手段。所谓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为了更好地保护“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安溪县相关管理部门印发了《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企业茶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以不断提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企业茶叶质量安全管控水平。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需要经营者不断提高生产和管理水平,在达到证明商标权人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通过获得授权使用该标志。否则,则构成商标侵权。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陈宝清 张占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