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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主演示精准定位 “人肉搜索”或涉违法

2021-05-12 16:37:20 来源:福建法治报

“人肉搜索”非小事 构成侵权要担责

如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肉搜索”事件接连发生,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影响,而实施“人肉搜索”的行为人也将为自己的行为“埋单”!

案例一

女子发微博遭“人肉搜索”

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判道歉并赔偿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中搜索“人肉搜索”,记者看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判决的一起案件。

黄某某以“荷某”名称在新浪微博注册网络用户,使用该网络账户发表个人作品、照片。一天,黄某某通过“荷某”账户在新浪微博上发表甜食图片,因配的文字含“瞧不起吃辣的人”等字眼,引起网友们的骂战。

网络用户“为了某某才注册的账号”在新浪微博上公开了黄某某的本名、丈夫姓名、家庭地址等个人信息;网络用户“某大星”在新浪微博上公布黄某某的生活照片,并添上侮辱性文字……黄某某遂通过新浪微博线上举报流程对上述微博用户谩骂行为进行举报,并致电微博客服中心,请求微博删帖。微博客服告知黄某某电话客服无法删除上述侵权微博内容,引导黄某某按照微博人身权益处理流程进行投诉。黄某某未按照指引的微博人身权益处理流程操作,而是将开设并运营管理新浪微博的北京某公司诉至法院。

北京某公司收到诉状后,仅对涉案的部分侵权内容进行了删除,直至几个月后,才对“为了XX的账号”等网络用户发布的,有关黄某某个人隐私的侵权内容采取删除措施。

法院经审理,判决北京某公司在新浪微博首页连续十五天刊登向黄某某赔礼道歉的声明,并向黄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

律师说法

黄某某向法院起诉,北京某公司收到黄某某的起诉状后对涉案网络用户的侵权内容应当是知情的,但该公司仍未对有关黄某某个人隐私的侵权内容及时采取删除措施,使网络用户侵犯黄某某的损害后果扩大,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因此,黄某某的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害,有权请求北京某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黄某某为维护自身权益产生了律师费、公证费用系黄某某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北京某公司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

男子百度贴吧公开他人信息

侵犯他人权益被判道歉并赔偿

在另一起案件中,李某通过其“入殓师的手、入殓师的脚、人殓师的手、入殓帅的手、跳跃的蓝”等ID,发布了“爷爷我打算把你电话号公布到某些社交网站、以后你什么信息爆出来都是爷爷我人肉公布的”、“张某某敢不接电话我就打到你单位”、“你家广州的座机我也搞到手了,我以后会经常陪咱爸咱妈聊天的!”、“这个就是张某某医生,珍爱生命,远离张某某”……等文字信息和图片。

张某某通过网上投诉及先后三次向百度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删除侵权帖子。张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百度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张某某确认上述“我方进行投诉的侵权信息已经删除了”。

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应在百度贴吧、医生吧上连续十天刊登道歉声明,以此为张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李某应向张某某支付公证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律师说法

李某通过其ID账号,在百度贴吧上公开张某某的个人信息,并对张某某发布侮辱、贬损、恐吓等信息,侵犯了张某某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张某某的客观评价,使张某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百度公司,因张某某确认向百度公司发出律师函后,侵权信息已经删除。百度公司对于张某某投诉的涉案侵权信息已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尽到了法定的注意义务,因此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提醒

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魏垂进律师提醒大家,网络给了大家“发声”的机会,但在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时,切莫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甚至擅自公开他人的隐私信息,这不仅是对别人权利的侵犯,更有损道德的底线。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言论也应守法。

假如受到“人肉搜索”的侵害,受害者首先要报警,同时要求直接侵害人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相关侵权内容的信息和链接,对拒不删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直接侵害人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民事责任。对构成刑事、行政责任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特别提醒的是,在上述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固定被“人肉搜索”的证据,比如对方的账号、发布的内容等等,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或者平台)也应依法经营,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于发现“人肉搜索”情况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发布者删除,如果接到受害者投诉,也应在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并删除相关链接,否则就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报记者 林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