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不抚养孩子而被判不准离婚那些事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1日讯 夫妻起诉离婚时都不想要孩子,法院一审判决不许准离婚!近日,这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按理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双方都同意以离婚方式结束婚姻关系,法院就应按法律规定、法律程序判决准予离婚。而在这起离婚案例中,法院怎么还要加一个“明确子女抚养权”的条件?法院为何作出这一判决,合乎情理吗?记者就此采访了厦门市湖里区法院禾山法庭副庭长王芳。 问题① 法院为什么要加“明确子女抚养权”条件? 王芳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确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标准,应判决当事人双方离婚。但是离婚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夫妻感情,还包括子女的抚养和探望、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分割等内容。而其中子女的抚养和探望问题因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离婚案件中往往也是夫妻双方争议较大的焦点事项,法院在审理中也会重点审查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陪伴孩子的时间等因素,协调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作出合理安排,尽量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不利影响,双方协商不成时,法院会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对子女的抚养作出合理判决。 问题② 法院判决是否合乎情理? 王芳说法: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而言,婚姻不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离婚也不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血脉亲情、人的权益始终是第一位的,在夫妻离婚时,比之分割财产,把子女问题妥善处理好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是否给夫妻双方判决离婚的重要性。法院裁决离婚案件时,理应充分考虑孩子的抚养问题,避免让孩子成为夫妻双方离婚案件的“最大受害者”。 该案中,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当,孩子也没有与任何一方建立起特殊的抚养关系,且双方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态度都比较明确,此时如果法官不全面探究、评估原因,不通盘考量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简单判决当事人离婚,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的规定,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暂时抚养方很可能想不通,产生很强的抵触情绪,把抚养孩子当成是一种负担。这样既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抚养问题的完全解决。 问题③ 法院为何不直接把孩子判由其中一方抚养? 王芳说法:如果因为一个判决,解除了夫妻的婚姻关系,却把孩子置于一种糟糕的成长环境中,那么,这样的判决是有失偏颇、有缺陷的判决,是不负责任的判决,甚至可以说是失败的判决,这样的判决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背离了离婚裁判的价值取向。鉴于此,法院先判决不准予离婚,给夫妻双方一段时间自行协商解决好孩子的抚养问题,显然比法院直接作出判决更好一些,从而也让夫妻双方重新思考,从心理上自愿接受抚养,而不是被迫接受抚养。 如果过后夫妻二人私下商量好了子女抚养权的责任归属,再向法院提离婚诉讼,那么,到时候法院就可以基于这种自愿、气顺的情绪基础再作判决,这样孩子也能得到一种更和谐、更健康的成长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