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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及生物多样性知识你了解多少?

2021-05-24 11:48:24 来源:福建法治报

关注③

涉及生物实验室,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李宁、张磊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08年7月到2012年2月,原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主持的课题组,利用科研经费购买了实验所需的猪和牛,实验结束后,又通过相关公司和猪场出售了淘汰的实验受体猪、牛和牛奶,所得款项累计1017万余元未予上交。

这些实验淘汰的猪、牛和牛奶以正规公司之名流入市场,不仅损害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息知情权,也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还可能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构成威胁。

检察官说法

雷朝晖检察官:从公共卫生法治实践看,实验动物的风险系数往往较普通动物更高,如果不能对实验动物加以有效管理而放任其流入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将会极大地威胁到人类生命健康安全、生物安全和总体生态安全。

《生物安全法》第47条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防止实验动物逃逸,对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实验动物可追溯。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

《生物安全法》第7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其中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规定的情节,前文做了阐述。

关注④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范

2019年1月31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关于10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违规案件的处理情况的通报,其中有4起涉及违法生产加工、经营、繁育转基因种子。例如,贾某、王某违法进行转基因玉米种子繁育,涉及转基因玉米种子1.555万公斤、转基因玉米种子亲本1.3万公斤,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11月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25万元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检察官说法

饶轶检察官:转基因种子的相关技术无疑属于“生物技术”的范畴,受到《生物安全法》规制。根据《生物安全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并且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实行分类管理。

另外,根据《种子法》相关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未经许可进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