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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车门致人伤残 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2021-06-09 10:56:09 来源:福建法治报

二审判决依法维持原判

晋江法院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曾某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泉州中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关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车辆使用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并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其赔偿比例也是根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事故责任比例,而非驾驶员的责任比例,该损害并不限于由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所造成的,曾某作为乘客打开车门造成的损害,发生在保险车辆营运期间,且属于使用车辆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应属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故依法维持原判。

据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保险公司已经依照判决内容将全部赔偿款支付给原告。

法官提醒:

无论是驾驶员还是乘车人,打开或者关闭车门前均应仔细留意车门前后方的情况,确保安全后方可打开或者关闭车门,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张安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