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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引争议 公共交通文明出行有“说法”

2021-09-07 10:15:07 来源:福建法治报

动车拒不补票还霸座,男子被依法处以行拘

2019年2月16日9时25分许,宁德车站公安派出所接福州铁路公安处指挥中心指令:D3234次列车3车18F座位有人“霸座”,扰乱列车上的秩序。接报后,该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赶赴现场。

9时39分许,D3234次列车到达宁德站后,该所民警进入3号车厢发现,“霸座”男子背对着乘务员,并对在场工作人员的劝说依旧不理不睬,也拒不让座,遂口头传唤该名男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男子丁某某60岁,系安徽省定远县人,当天从厦门乘坐D3234次列车,仅持有一张厦门到泉州的车票。列车到达福州南站后,有该座位的新乘客上车,该男子始终不让座,也拒不补票。对于其霸座行为,男子声称“我已花了钱,座位就是我的”。

之后,该男子因涉嫌拒不配合列车工作人员工作,扰乱列车上的秩序行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划重点:霸座行为既违约也侵权

法官解读

武平县人民法院李满秀法官:现实生活中,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行为时有发生。针对一些旅客“买短乘长”“霸座”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行为予以规范,以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

“反霸座”被写入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标志着这一问题由道德层面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奠定了制止“霸座”行为的法律基础。其霸占他人座位的行为其实也属于一种侵权,具体为侵犯了本来应该坐在该座位的权利人的座位使用权利。

因此,该权利人也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霸座者”主张侵权责任。旅客霸座行为既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道德和法律都不予支持,更不排除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对“霸座者”进行处罚的权力。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