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引争议 公共交通文明出行有“说法”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5日讯 日前,一段“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致其衣不蔽体”的视频热传,其中女乘客大面积裸露的身体和大呼的救命引起无数女性心惊,也引发了极高的关注,相关新闻迅速登上各资讯网站热搜榜单,引发社会广泛关注。9月2日,西安通报了对该起事件的调查结果。 如今,公共交通已经成为低碳绿色出行的首选,在享受公共交通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交通文明。市民如何做到文明出行、如何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话题再次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为此,记者邀请到武平县人民法院李满秀法官就相关问题为读者进行普法解答。 公交车过站未停起纠纷,女子拉拽司机被罚 2020年1月14日,柳某乘坐莆田某路公交车,告知驾驶员田某其欲前往下一站。后驾驶员田某驾车经过下一站时并未停靠,而是直接开往再下一站停靠。柳某发现过站,遂上前询问。驾驶员田某表示乘客要叫停车才会停,双方继而发生口角。争吵期间,柳某在驾驶员已起步公交车后拉拽驾驶员的衣物,该行为发生场所是正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且拉拽驾驶人员的行为属于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 2021年3月10日,莆田市秀屿区法院公开宣判该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判决被告人柳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单处罚金3000元。同时,针对驾驶员在该案中的不当言行,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公交车驾驶员的管理。 划重点:妨害安全驾驶罪责可不轻 法官解读 武平县人民法院李满秀法官:近几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驾驶员干扰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公共安全以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危害,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中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