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对方微信号非实名认证 转账1万元讨不回咋办

2021-10-22 16:27:2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提醒:网络交易留心眼 保存证据护权益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2日讯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生活中金钱交易的方式变得更现代化,因此产生的交易纠纷也越来越多。没有实名认证、没有签订合同,网络交易该如何维权?近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结合办理的一起真实案例为大家解答。

2019年10月间,黄某与陈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就某项目达成合作意向。2019年10月23日,黄某应陈某的要求将1万元意向金转入陈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次日,陈某将一份手写的合作协议拍照通过微信发送给黄某,但双方未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后合作项目未能开展,黄某多次要求陈某退还意向金1万元,但陈某以资金紧缺为由推脱。

2020年8月,黄某向鲤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退还意向金。开庭时,陈某未到庭。黄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然而,在法庭要求黄某提供对方微信及电话身份认证信息以证明证据中的微信号、电话号码系陈某所使用时,黄某方才发现微信、电话、收款账户均非陈某实名认证,而是另属他人。陈某拍照发送的手写合作协议上合作方也非记载陈某姓名。苦于缺乏证据证明上述证据与陈某有关,黄某只得撤回起诉。

撤诉后,黄某继续收集有效证据,于2020年11月再次提起诉讼,并补充提交向陈某母亲吴某催讨时留存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吴某替儿子还款的转账记录。

法院再次受理后,向相关派出所查证吴某与陈某确系母子关系,黄某补充提交的吴某通过实名认证的微信与其的聊天记录,及吴某替儿子还款的微信转账记录和其他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可以推定与黄某微信聊天及通话商谈合伙的相对方系陈某,法院采纳黄某的主张,并判决支持黄某的诉请。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而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才能被法官采纳。

本案中,黄某第一次起诉时,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陈某转账,故只能撤回起诉。此后,其留心留存有效证据,有力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